案情简介:武某在煤矿购买了一批煤炭,与江苏的纪某达成了买卖协议,约定将煤炭卖给纪某,由于煤矿离纪某的经营地址很远,武某便找到了石某运输,让石某把煤炭运送到江苏纪某处,并与纪某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合同中约定了货物的单价、数量、总价、起运地、到达地及违约责任,明确约定了货物丢失、损毁,照价赔偿。石某在运输煤炭的过程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因处理交通事故,货物不仅未能按期运到目的地,货物还不见踪影。武某多次找到司机石某,询问货物的情况并要求赔偿损失,石某总是找各种理由拖延,无奈之下,武某只好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了解完毕武某讲述的案情及证据后,确定了本案的代理思路。本案属于运输合同纠纷,不应按照因货物丢失导致的侵权纠纷处理,因为侵权纠纷需要满足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即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根据武某手中持有的证据,基本上无法证明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但是,按照运输合同纠纷处理就非常简单,只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司机石某违约,就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石某照价赔偿损失。此外,石某驾驶的车辆挂靠在了某运输公司名下,按照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公司应当跟纪某连带承担合同责任,起诉的时候可以要求运输公司与石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运输公司的赔偿能力远远高于个人,能让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更有利于维护武某的合法权益。律师按照以上思路将石某及运输公司起诉到了法院,法院依据运输合同确定了武某的货物损失,依据挂靠关系判决了石某及运输公司承担了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分析:托运货物发生丢失,托运人不宜按照侵权纠纷索赔,按照运输合同纠纷来进行索赔比较有利于操作,并且运输车辆都是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的,起诉的时候可以要求运输公司与司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孙百勇律师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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