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开始实施)中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是否可以理解为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因为婚姻关系经过了一定的时间可以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呢?
答案是否定的,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5日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2001年12月25日前出台的司法解释关于此问题的规定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相冲突的,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为准,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一方婚前财产经过一定的时间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已经失去了法律效力。
孙百勇律师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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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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