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版   |   English
 
服 务 领 域
公司法务 民商法务 刑事辩护
劳动仲裁 行政诉讼 涉外业务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详细信息
离婚时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还没有分割的遗产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信息来自: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4/5/10   浏览次数:1148  
      离婚时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还没有分割的遗产不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因此,离婚时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还没有分割的遗产不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只能在遗产分割后另行起诉。
      那么,夫妻一方如果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权,另一方可不可以以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确认放弃继承遗产的行为无效呢?本律师认为,一方放弃继承遗产的权利,另一方不可以以该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确认无效。《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此处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没有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继承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而享有的权利,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不是具体的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进行认定,财产的取得需要结合《物权法》的规定确定,如果是动产需要交付,如果是不动产需要办理过户,只有依据法律规定取得的具体的财产,才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权不属于具体的财产。基于以上理由,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另一方不可以以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确定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孙百勇律师  著
咨询电话:15305393575.
QQ:917831974.
办公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金坛路交口
金石大厦3楼东侧
 
Copyright 2010 版权所有: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箱: [email protected] 电话: 0539-8484567 手机:13792956666 传真:0539-7054567
地址: 临沂市兰山区金坛路金石商务大厦1#楼301-303室   
您是第 位访问者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