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详细信息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变 |
|
信息来自: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1/2/27 浏览次数:3742 |
|
半岛网2月24日消息 新修订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已于2010年11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首次在全省范围内将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客运、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和汽车租赁纳入了道路运输行业管理。
新《条例》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2月24日,青岛市运管局的工作人员在青岛汽车站设立咨询服务点,悬挂宣传标语和横幅,发放宣传材料,解答咨询问题。
据了解,该《条例》是道路运输管理地方性法规中内容最全面的,涵盖了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车客运等客运经营和道路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及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和汽车租赁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首次在全省范围内将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客运、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和汽车租赁纳入了道路运输行业管理。
首次明确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
《条例》专章规定了道路运输安全,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进行了系统规范,提高了道路运输安全要求。青岛市运管局运政管理处的徐处长指出,该《条例》首次明确规定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和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等行车安全和信息化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未依法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责令改正,按照每辆次处以一千元罚款,但每次罚款不得超过三万元。
提高货运准入门槛 须有5辆合格车辆
《条例》对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申请条件进行修订,提高了行业准入门槛。徐处长指出,“必须有5辆以上竟检测合格的车辆”,此外,规定要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又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增加了资金、车辆数和办公经营场所的具体要求。徐处长表示,“这些措施可以有效促进物流货运市场发展,整治挂牌经营或皮包公司。”
明确班车客运经营期限
《条例》对国家道路运输条例未规定的已有班车客运经营期限核定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条例施行前未核定经营期限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资本条例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经营期限核定手续。
逾期未申请办理经营期限核定手续的,对超过同等级客运车辆经营期限的班车客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注销其相应的班线经营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不得异地培训
《条例》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做了新的规定。其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申请时应当查验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的培训记录。并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培训活动;不得允许非本单位的教练车辆以其名义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规定教练车应当按照营运车辆标准和要求办理营运证,进行维护、检测、审验,技术等级达到二级以上,并按规定使用标识、号牌,安装和使用培训计时管理系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