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思鲁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第八个修正案,笔者认为,多次以修正案的方式对刑法进行完善,并非“朝令夕改”,罔顾法律的稳定性,而是对社会发展的回应,以更好地践行惩治并预防犯罪的宗旨。刑法修正案(八)的亮点颇多,乃顺应法治民心之举。
亮点一:取消十三种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本次修正案取消十三种经济型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我国刑法死刑罪名近五分之一,是我国在死刑政策上一次较大的进步,凸显国家对生命权的尊重和保障。取消这十三个罪名的死刑,并非意味着对犯罪的放纵,而是因为这十三种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原本就罕见适用死刑,死刑对于这些罪名来说,原本就是“形同虚设”,取消乃“顺势而为”。
亮点二:对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人不适用死刑
审判时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人不适用死刑,是刑罚人道化这一趋势的体现,只是如果规定在刑事追诉时已达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人不适用死刑,那么就更严谨些。这样可以避免某些人企图通过拖延审判来规避死刑,从而造成人为的刑罚“不平等”。
该条修正案规定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例外情形,意味着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人并非都手持“免死金牌”。虽然有人对这“进一步,退半步”的做法表示遗憾。但是,法律从来都是有原则也有例外,例外之外亦存例外,方能实现社会的公平与公正。比如,我国刑法规定未满十六周岁不负刑事责任,但也不忘留下例外。
亮点三:飙车醉驾、恶意欠薪以及买卖器官入罪
将飙车醉驾等危险驾驶、恶意欠薪以及买卖器官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同时降低食品安全犯罪入罪标准并加重其刑罚,则是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出发,对这些社会危害性愈发严重的行为所发出的制度回音,也是国家关心民生的重要体现。
亮点四:社区矫正首次写入刑法
社区矫正首次写入刑法,将执行缓刑、管制的职能从公安机关剥离,是我国执行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社区矫正指的是将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等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对罪犯进行监督、教育,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现实中,公安机关由于自身职能的繁杂,一般无暇对被判处缓刑、管制的犯罪进行监督、考察。以“社区矫正”代替“公安机关执行”,一方面有利于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另一方面也避免了缓刑、管制的执行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