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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输出合作合同
信息来自: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1/2/13   浏览次数:5621  
合 作 协 议 书
甲方:山东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xX区xX路63号。组织机构代码:
乙方:王XX,住临沂市xX区xX路xx6号,身份证编号:
丙方:李XX,住址临沂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xXX室,身份证编号:
为了提高农民工、部分城镇居民转移就业,提高劳务输出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合同法》、《公司法》及其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义务,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合作事项
第一条 甲、乙、丙三方共同合作从事经由具备国际劳务输出资质的第三方赴XXX的以下国内劳务输出工作(项目):
1、以甲方及其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发的国内劳务输出资质对外从事国内劳务输出工作(项目)。由甲方公司负责财务收支、核算;提供办公、工作场所;提供技术等培训。
2、由乙方具体负责,丙方予以协助从事国内劳务输出工作(项目)的宣传,劳务输出人员的召集、体检、资料的收集和联系;协助劳务输出人员办理有关证照;与国内劳务输出管理机关的协调。
二 财务处理、费用负担
第二条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由丙方推荐一名工作人员担任甲方公司的出纳工作,负责出纳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即现金管理。出纳的报酬由甲、乙、丙三方协商,并且以不低于甲方公司现任财务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由甲方公司按月足额予以支付。
第三条 丙方推荐使用的出纳人员没有试用期,出纳报到即开展工作,但是应当服从甲方公司的统一管理。
第四条 除具备法定情形并征得丙方书面同意以外,甲、乙双方均不得辞退、开除丙方推荐使用的出纳人员。
第五条 由甲方公司负担以下费用:
1、正常、合理的办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人员工资、传真和办公电话在内的公司正常财务费用,劳务输出人员培训费用,公司证照的年审费用,公司财务收支的审计费用,依法应当缴纳的税费。
2、经甲、乙、丙三方共同签字、盖章确认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经各方协商一致,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丙方的差旅费、手机费,依照以下第       项(填写数字大写)规定的方式处理:
(1)由甲方公司实报实销。
(2)甲方公司不予负担,差旅费、手机费由各方自负。
(3)采取包干定额的方式,由公司负担        元,多不退少不补,所需票据由各方按照财务报销制度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七条 甲、乙、丙三方的以下费用,均不得计入本合同的费用范围:
1、在本合同生效前后,以甲、乙、丙三方的名义向银行等机构或者个人的借款及其利息,但是经甲、乙、丙三方共同签字、盖章确认的借款及其利息除外。
2、包括甲方法定代表人在内的三方,因履行本合同职务、工作而产生的个人医疗费用。
3、未经甲、乙、丙三方共同签字、盖章确认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甲方公司每月均应当及时进行财务收支核算,并在次月1至10号将经过会计、出纳签字或者加盖财务专用章、据实制作的财务(月)报表(一式三份)分别交付乙、丙方各一份,甲方公司存档一份。
 乙、丙方收到甲方公司财务人员交付的财务(月)报表时应当当场予以签收,甲方公司应当将签收凭证予以存档。
第九条 甲方公司应当确保财务收支凭证、账目以及财务(月)报表、财务(季度)报表、财务(年度)报表的真实性、客观性。
乙、丙方有权随时查阅甲方公司财务凭证、账目,甲方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提供相应便利、条件以供查阅。
第十条 甲方公司或其财务人员拒绝乙、丙方查阅甲方公司财务凭证、账目的要求时,由甲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公司或其相应财务人员有转移财务凭证、账目或者转移、侵占公司现金的行为时,视为恶意侵犯公司以及合同相对方的利益,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国家机关予以举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诉至约定的仲裁机构要求其支付违约金X万元并且酌减其应得的XX%至XX%的利润分成,被减掉的分成由举报人享有,共同举报的平均分享。
第十一条 确因履行本合同的需要,有关国内劳务输出文件、资料、协议需要甲方公司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时,甲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并在不超过二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完成(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
三 财务结算时间、利润分成比例
第十二条 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采取以下第       项(填写数字大写)规定的方式进行财务结算:
(1)实行每月核算、结算。在次月的1至10号由甲方公司财务人员据实制作财务(月)报表,并在该月30号以前依照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的比例予以财务结算或者支付,不得拖延。
(2)实行每月核算、季度结算。在次月的1至10号由甲方公司财务人员据实制作财务(月)报表,于每个季度末次月的1至10号由甲方公司财务人员据实制作财务(季度)报表,并在该月30号以前依照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的比例予以财务结算或者支付,不得拖延。
(3)实行每月核算、年度结算。在次月的1至10号由甲方公司财务人员据实制作财务(月)报表,于每个年度末次月的1至10号由甲方公司财务人员据实制作财务(年度)报表,并在该月30号以前依照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的比例予以财务结算或者支付,不得拖延。
第十三条 经各方协商一致,甲方、乙方、丙方的利润分成(亏损负担),依照以下第      项(填写数字大写)规定的比例、方式予以确定:
(1)由甲、乙、丙三方平均享有。
(2)由甲、乙方享有50%,由丙方享有50%。甲、乙方享有的50%利润分成如何确定甲、乙方内部的各自比例,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协议予以确定,与丙方无关。
(3)由甲方公司在利润中扣除      元,剩余利润由乙方、丙方分别享有50%。
(4)由甲方公司在利润中扣除       %,剩余利润由乙方、丙方平均享有。
(5)
四 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合作各方均应当维护甲方公司以及合同相对方的信誉以及形象,不得有任何诋毁、贬低、诽谤、中伤甲方公司或者合同相对方的信誉及其形象的言行。
第十五条 合作各方均应当勤勉高效的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均应当依法负担或缴纳各项税费。
第十七条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其全部证照、资质进行年审(年检),依法延续并确保公司的合法经营资质(资格)。
第十八条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合作各方因单位或者个人原因对外借款、设定财产抵押、质押或担保等重大财务事项,均应当提前七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作各方,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合作各方均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合伙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竞争的业务。
第二十条 合作人不得从事任何损害合作共同利益的活动(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本合作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公司不负担乙、丙方的养老、工伤保险等各项社保金。
五 合作期限
第二十二条 甲、乙、丙三方的合作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
      年。本合作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合作各方应就合作合同的续订等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有关书面协议,明确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  
本合同期满未续订时,本合同当然失效。
六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二十三条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可以加入新的合作人,但是应当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并应当订立加入合作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四条 新加入的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利润分配、亏损负担比例的调整或者确定应当另行签订合作协议予以确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人可以退出合作:
1、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退出;
2、发生合作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作的事由,如经营过程中发生严重分歧且矛盾不可调和;
3、其他合作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严重侵害合作人利益,致使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时。
第二十六条 合作人在不损害合作利益且对于合作事务未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退出合作,但是应当提前七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作人,并在此时间内予以财务核算、结算。
第二十七条 合作人违反前两条规定,擅自退出合作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出合作: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作财产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4、经其他合作人同意退出。
前款规定的退出合作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出生效日。
第二十九条 合作人退出合作的,除本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其他合作人应当与该合作人(或其继承人)按照退出合作时的财产状况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利润分配、亏损负担比例进行结算,支付退出方应得的财产份额(或者负担亏损)。
第三十条 支付退出方的财产份额,原则上是货币,也可以是合作财产中合理作价或者评估作价的实物。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终止、清算:
1、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合作终止、清算;
2、因部分合作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   X   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其他合作人一致决定合作终止、清算时;
3、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公司或其相应财务人员有转移财务凭证、账目或者转移、侵占公司现金的行为时,被视为恶意侵犯公司以及合同相对方的利益,任何一方合作人要求终止合作、清算时;
4、出现人力不可抗力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
第三十二条 清算期间,擅自处置合作财产的行为无效。
第三十三条 清算合作财产,除本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应根据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的利润分配、亏损负担比例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结束,甲、乙、丙三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结算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债权、债务、合作财产的处理。
七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非经合作各方协商一致,或者因人力不可抗力的原因,任何一方不得终止、中止、解除本合作合同,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任何合作方恶意下落不明,乔迁新址、住址未通知相关各方,即视为恶意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其他合作方有权视情形主张下列权利:
1、要求解除本合作合同;
2、追究其违约责任;
3、诉至约定的仲裁机构要求酌减其应得的30%至60%的利润分成,被减掉的分成由其他合作方均享;
4、有权要求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七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违约;除本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违约方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X  万元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八 合同的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 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 争议解决方式
第三十九条 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由XX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 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合作的任何一方对于甲方公司的财务凭证、账目,财务(月)报表、财务(季度)报表或者财务(年度)报表的真实性、客观性有异议时,有权申请委托社会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相关各方均应当予以同意并按照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委托手续,所需费用由异议方预交,以审计结论为准确定审计费用的负担。
审计结论与甲方公司的财务凭证、账目,财务(月)报表、财务(季度)报表或者财务(年度)报表基本一致时,审计费用由异议方负担;否则,由公司负担。
第四十一条 合作的任何一方拒绝或者虽经书面通知,在三个工作日内未签字或者盖章委托社会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即以其行为表明拒绝委托审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他方签字或者盖章委托的社会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专项审计结论,对其依然有效。
十一 其他约定事项
第四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山东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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